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878號
原 告 希提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傅紀勳
被 告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訴訟代理人 巫錦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
擴張訴之聲明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62,200元,應繳
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答辯狀(並附相關證
明,暨附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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