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666號
原 告 張碩斌 送達: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地下0樓 (臺北市政府郵局)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5,834元(含本金125,120元,及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
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本件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14條規定之原因事實(即有何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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