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289號
原 告 黃阿修
被 告 張媛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0,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第1項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2
,6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