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7195號
原 告 劉明恭
被 告 陳佳莉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
民字第128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不
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彥瑋」、「平安喜樂」等人所屬3
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
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系爭詐欺集團),由被告擔
任「車手」工作,負責向被害人收取系爭詐欺集團所詐得現
金款項,再轉交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嗣先由系爭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於113年10月21日前某日起,在臉書張貼虛假之投
資文章,誘使原告於113年8月25日主動聯繫,並加LINE暱稱
「陳曉玉」、「宏祥國際營業員-謝淑慧」為好友且加入LIN
E名稱「夢想啟程的集結號」之社團,「宏祥國際營業員-謝
淑慧」向原告佯稱可至指定網址投資股票云云,致原告陷於
錯誤,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3年10月21日11時許,
在臺北市○○區○○街00號前交付投資款。被告則為上開詐騙集
團指定之取款車手,其事先至超商列印偽造之宏祥現金投資
存款收據、商業操作合約書及工作證,於前開時、地與原告
碰面且交付上開收據、商業操作合約書及出示工作證並收取
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後,隨即依詐騙集團之指示以將
該贓款攜至指定地點之方式交付予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致原告受有上開3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犯行,致其遭詐騙受有30萬元財產上
損害,且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刑事庭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以114年度審訴字第917號(下稱系
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印文均沒收;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及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5,000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此有系
爭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核屬相符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10日(見本院114年度審附民
字第1288號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
,及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1項第12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
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
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沒收 一 宏祥現金投資存款收據上偽造之「宏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葉世禧」印文各1枚 二 商業操作合約書上偽造之「宏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世禧」印文各1枚 三 偽造之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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