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856號
原 告 楊明琛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周振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
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955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13,434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5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
0號1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系
爭房屋為民國75年間建造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屋頂為鋼鐵造
、外牆為鋼筋混凝土造,面積46平方公尺,有原告陳報狀及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則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北市政府
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價值為1,072,
921元(計算式:建物單價55,700元/㎡ ×[1-(年折舊率1.5%×
經歷年數38.75]×建物面積46㎡=1,072,921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4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8,000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
,000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48,9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