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6394號
TPEV,114,北簡,639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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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394號
原 告 關美齡




被 告 陳淑蓮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7日下午4時0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上午經因被告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而准許原告一造辯論並為言
詞辯論終結,然遲至114年8月28日下午本院始收受被告提出
之委任狀,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暨本院
收狀戳在卷可查,後被告並另提出答辯事由主張過失相抵等
語,是為保障兩造當事人訴訟上之權利,容有再開辯論後由
兩造辯論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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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