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6165號
TPEV,114,北簡,6165,2025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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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165號
抗 告 人 唐惠諼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魏嘉瑩、亞都
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周永銘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經本院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下稱原裁
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抗告人於同年9月9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
服,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本件應徵收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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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