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送達代收人 張鈞迪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北設工大樓西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崇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8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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