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5514號
TPEV,114,北簡,5514,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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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514號
原 告 黃仲平

被 告 楊業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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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