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5514號原 告 黃仲平 被 告 楊業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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