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 告 洪俊杰即杰宏企業社
葉芝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