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5343號
TPEV,114,北簡,5343,2025090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 告 洪俊杰即杰宏企業社




葉芝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