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3466號
TPEV,114,北簡,3466,202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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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4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致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匯陽百貨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96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8,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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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