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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3004號
TPEV,114,北簡,300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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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0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游純明


被 告 郭宣佑即森佑商行/即佑康實業商行/即宣林企業社
/即康森企業社/即宣協實業社/即佑森實業行/即實
佑企業行/即佑隆實業行/即宣隆實業商行/即基佑
企業社/即隆河實業社/即宣實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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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