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北簡字第3004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游純明 被 告 郭宣佑即森佑商行/即佑康實業商行/即宣林企業社 /即康森企業社/即宣協實業社/即佑森實業行/即實 佑企業行/即佑隆實業行/即宣隆實業商行/即基佑 企業社/即隆河實業社/即宣實商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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