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2792號
TPEV,114,北簡,2792,202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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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7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榮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佩蓁(原名李渲若)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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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