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7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 告 楊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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