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19號
原 告 莊雅琪
訴訟代理人 莊志勳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被 告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藏
訴訟代理人 范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設於桃園市,有其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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