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號
異 議 人 明日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修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
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
度司促字第4577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
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就聲請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
限公司對異議人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即本院114年度司促字
第4577號),業於114年4月15日送達異議人之公司設址處即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觀諸異議人所提出之114年5月12
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所載,其公司所在地為上址),有送
達證書1件在卷可佐(支付命令卷第67頁),異議人遲至114
年5月12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上述20日之法定不變期
間。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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