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鄭淳玲
代 理 人 吳湘傑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內江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昌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內江商旅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並據提出臺南市永康區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爰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