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建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朝寶
訴訟代理人 白淑月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建宏係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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