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895號
TPEV,114,北小,3895,202509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895號
原 告 程得瑋
被 告 羅國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竹市東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本院依該址對被告送達起訴狀繕本
,業經管理員代收,堪認原告之住所在新竹市東區。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