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883號
TPEV,114,北小,3883,2025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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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883號
抗 告 人
即 聲 請人 諶立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經本院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具狀
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
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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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