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764號
原 告 吳佳純
被 告 羅聖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提出之補充狀所載,
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3,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
本院卷第45頁),又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亦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