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513號
TPEV,114,北小,3513,2025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513號
原 告 蘇煜翔
被 告 LIM SEONG SIANG(中文名:林松城馬來西亞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附民字第9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備註: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
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
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
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