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2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廖士驊
被 告 陳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參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