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143號
TPEV,114,北小,3143,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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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143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張品文
被 告 夏騰煬 原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0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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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