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961號
TPEV,114,北小,2961,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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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9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謝京燁
羅天君
被 告 郭富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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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