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860號
TPEV,114,北小,2860,202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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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860號
上 訴 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旭峰(原名蕭名軒)間給付款項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萬1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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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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