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469號
原 告 鐘啟源
被 告 陳俊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5
5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
第207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亦未見支出
其他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
費用額後,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