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曹予菡即曹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9月18日宣判,惟因本院114年6月
10日之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即被告姓名誤繕為「曹慧珍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