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401號
TPEV,114,北小,2401,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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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曹予菡即曹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9月18日宣判,惟因本院114年6月
10日之公示送達公告應受送達人即被告姓名誤繕為「曹慧珍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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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