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150號
TPEV,114,北小,2150,202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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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SAN LIN AUNG (中文姓名:
楊庭宇)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24
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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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