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14年度,745號
TPEV,114,北司調,745,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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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劉亞筑



相 對 人 依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
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商品買賣契約書第9 條約定:「因本
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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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依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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