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4年度,4827號
TPEV,114,北司補,4827,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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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827號
聲 請 人 蘇國華
代 理 人 劉哲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租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承租之同居人、借住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之切結書) 2 水電用戶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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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