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代 理 人 翁林瑋律師
何婉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宇浩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黃國晟、葉芯羽、
董紫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可送達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
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
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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