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消債調字,114年度,501號
TPEV,114,北司消債調,501,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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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鄭秋香


代 理 人 陳展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住所係在
臺北市內湖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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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