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2號
原 告 王紹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4,88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4,510元(計算式
如后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4,8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60元(計算式:0000-0000=260),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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