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趙晋偉
被 告 龍苑大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苑大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80元【
計算式:(30元×10坪×90個月)+(30元×3坪×62個月)=32,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自毋庸再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