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3247號
TPEV,113,北補,3247,2025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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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趙晋偉
被 告 龍苑大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苑大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80元【
計算式:(30元×10坪×90個月)+(30元×3坪×62個月)=32,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自毋庸再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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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