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4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堅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燦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