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高芳儀
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被 告 廖志賢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黃維俊
被 告 康凱博
訴訟代理人 尹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本件有向原告原任
職之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系爭事故發生前6個月薪資
明細之必要,故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