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2191號
TPEV,113,北簡,12191,2025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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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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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