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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1618號
TPEV,113,北簡,11618,2025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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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育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翠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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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