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小字,113年度,48號
TPEV,113,北保險小,48,2025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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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小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真實姓名、住所詳附表
法定代理人 陳○宏(真實姓名、住所詳附表
梁○婷(真實姓名、住所詳附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3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114年1月1日起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500元,上訴人仍應補繳
裁判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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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