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OOO
相 對 人 OOOOO
代 表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本
院000年度OOO字第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
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
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第27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準此,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
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
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所
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
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
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聲請再審
,乃對於確定裁定不服之程序,故聲請再審,必須就該聲明
不服之確定裁定為前揭說明之指摘;倘其聲請,雖聲明係對
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其聲請狀載理由,實為指摘前程序
判決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僅泛稱有再審
事由,惟未具體指明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亦難認
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以O字第00000000000號檢舉函(
下稱檢舉函)向相對人所屬農業處檢舉OO購物網站賣家即訴
外人OOO申設之「OOOOO(帳號:000000000)」帳戶,於該
購物網站刊登販售未經核准登記之「吡虫啉(即益達銨,英
文名稱:Imidacloprid)」農藥。案經相對人移請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以000年度O
字第0000號起訴書起訴訴外人OOO,嗣相對人以本件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而依檢舉當時之「檢舉或協助查緝
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4條
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000年0月0日OO字
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下
同)50,0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各類所得
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扣繳20%所得稅10,00
0元後,發給聲請人40,000元。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
訴訟,前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000年度O字
第0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以000
年0月00日000年度OO字第00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
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以000年度OOO字第0號、0
00年度OOO字第0號(下稱原確定裁定)等裁定駁回。聲請人
猶未甘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
款、第14款所定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確定判決認本件並無被檢舉對象自境外輸入偽農藥之證據
,與彰化地檢署檢察官000年度O字第0000號處分書(下稱系
爭處分書),業已認定該被檢舉對象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
之「輸入」偽農藥罪嫌未合,依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敘獎
分二階段,各自獨立,互不影響,所以當下發生第1階段敘
獎權利,不受後續第2階段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就時間序,
本件第1階段敘獎權利發生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
化地院)審理結果還未發生,原確定判決以當然錯誤的未來
證據作成,亦當然錯誤,違反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有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
㈡聲請人以檢舉函、藥物實體資料提出檢舉,該2項證據的證明
力不同,發生結果也不同,證據能力各自獨立。相對人以檢
舉函為基礎而調查後,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核
准敘獎。檢察官以藥物實體資料為查緝基礎後所查獲嫌犯,
二者有直接因果關係,依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檢舉與查緝
分開敘獎,聲請人不負查緝責任。原確定判決違反獎勵辦法
第8條檢察官有罪認定起訴即應敘獎之規定。系爭處分書既
認定該被檢舉對象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之「輸入」偽農藥
罪嫌,相對人即應依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獎,與後續彰
化地院之判決結果無涉。準此,依據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規
定,同一案件符合前項2款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
給,則本件應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給獎金30
萬元之半數15萬元。原確定判決明顯違背獎勵辦法第4條第2
項規定,且遺漏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藥物實體證據等語
。
㈢聲明:⒈原確定判決廢棄。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⒊相對
人應作成核發15萬元之行政處分。
四、本院判斷:
㈠查本院原確定裁定係載述:聲請人雖主張本院114年度簡上再
字第6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
,然聲請人所陳各節,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有關原確
定判決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
惟對本院000年度OOO字第0號裁定以上開事由駁回該再審聲
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再審事由之情
事,未據敘明。縱認其對原確定判決不服所表明「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理由,可寬認亦屬此部分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然查此純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或事實之認定,聲請人對之
縱有爭執,亦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
部分再審聲請之主張難據為再審之理由,應予駁回;另有關
本院000年度OOO字第0號裁定何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
項第4款所稱「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再審
事由部分,則未據聲請意旨敘明具體情事,顯未合法表明再
審理由,此部分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亦應駁回等理由意
旨(原確定裁定第4頁第22行至第31行、第5頁第1行至第5行
,見本院卷第25頁、第27頁),據以論斷聲請人再審之聲請
一部顯無理由,一部不合法,而駁回之,有原確定裁定在卷
可稽。
㈡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所陳各節,無非係就實體事項指摘原確
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對於原確定裁定論斷其再審之聲
請一部顯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乙節,究有如
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所定再審事
由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㈢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
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
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依上開所述,聲請人本件再審之
聲請既不合法,從而,其關於本院前此歷次裁判部分之指摘
,本院即毋須審究,併予指明。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
法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