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4年度,83號
TPDV,94,破,83,200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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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陳桂花即大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大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方圓 公司)因業務不振,股東無意繼續經營,業於民國94年3月8 日經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大方圓公司之清算人, 嗣經整理發現大方圓公司財產僅新台幣(下同)431,096元 ,已不足清償公司所負債務550,000元,為此聲請宣告大方 圓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 產非不得由其中1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1人,既與第 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 32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 觀之,大方圓公司之債務為新台幣550,000元,債權人僅聲 請人1人,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 要,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大方圓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破產法第 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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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桂花即大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方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