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83號聲 請 人 陳桂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方廣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二、查明大方廣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無稅捐債務。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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