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773號
TCTA,114,交,773,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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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773號
原 告 王玟女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7月24日中
市裁字第68-G3OB60197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係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所稱 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依 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 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0日1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為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東區三 賢街與精武東路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有「駕車行經 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當場攔停,並填 掣掌電字第G3OB6019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嗣原告不服,惟被告仍認定 原告「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 事實明確,遂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114年7月 24日以中市裁字第68-G3OB6019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 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之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原告主張其於黃燈時左轉而跨越雙黃線,並非如員警所載為 闖紅燈之行為。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依採證影像顯示,當時精武東街號誌為圓形綠燈,則三賢街 號誌必為圓形紅燈。原告所駕駛之機車尚停留於三賢街北向 車道內,且未逾越停止線,顯難於黃燈時進入交岔路口,嗣 後原告持續逆向駛至行人穿越道,已進入交岔路口範圍。是 以,原告於三賢街號誌顯示紅燈時,仍逆向行駛並超越停止 線進入交岔路口,其行為已違反燈號規制,無論是否造成具 體危險,均屬「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如下:
(一)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有Google街景圖、交通違規 案件陳述單、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4年5月12日中市警三 分交字第1140035372號函(下稱114年5月12日函)暨所附職務 報告及採證照片、原處分、送達證書、機車車籍查詢、駕駛 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3、53、55、59 至67、73至79頁),堪認為真實。
(二)依交通部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檢交通部10 9年6月30日召開「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研商闖紅燈認定 標準,其會議結論如下:「一、道交處罰條例有關闖紅燈行 為之認定,本部前曾以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示 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原則,經本次會 議討論決議該函示應有檢討之需要,爰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 對標誌、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 度,修正車輛『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如下:㈠車輛面對紅燈亮 起後,仍超越停止線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 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  
(三)經檢視舉發機關114年5月12日函所附密錄器影像檔案截圖( 見本院卷第63至67頁),系爭路口精武東街顯示為圓形綠燈 ,三賢街交通號誌顯示為圓形紅燈,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尚在 三賢街北向車道內,且尚未超越停止線,故其斷無可能在三 賢街為圓形黃燈時相時進入交岔路口,原告上揭主張,自非 可採。又原告並未停下,續騎乘系爭機車沿三賢街北向車道 逆向行駛,沿三賢街北端行人穿越道左轉至精武東路85號, 警員遂上前攔查原告等情,依上開會議結論,堪認原告騎乘 系爭機車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之違規事實甚明。
六、從而,被告審酌原告係駕駛普通重型機車違規,且於期限內 到案陳述意見並聽候裁決,依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及裁罰



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 點數3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另 第一審裁判費用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 ,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李婉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至 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應遵守燈光號誌 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 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規定: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五、圓形紅燈(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 路口。」
三、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 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 鍰。」
四、道交條例第6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 違規點數1點至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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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