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581號
TCTA,114,交,581,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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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交字第581號
原 告 洪乃力 住南投縣○○鎮○○○路00巷0弄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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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