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399號
TCEV,114,中補,3399,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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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99號
原 告 黃偉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明正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裁判費
67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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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