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中補字第3399號原 告 黃偉傑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明正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裁判費 67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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