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林傳蓎即林傳筠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19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286元,
及其中6,328元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6,327元自101年12
月26日起、1萬5153元自103年4月2日起、1萬3478元自101年
8月2日起,均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