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383號
TCEV,114,中補,3383,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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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一、原告與被告曾世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施佳綺因系爭車禍事故受傷之全部醫藥費收據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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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