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7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送達代收人 張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大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