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369號
TCEV,114,中補,3369,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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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36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宏威
洪銘遠
一、原告與被告劉彥邦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萬6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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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